肇庆个人财务纠纷律师

联系电话:13929891122
律师信息
梁柱坚-肇庆个人财务纠纷律师照片展示

梁柱坚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4412200210775151

  • 电话:

    13929891122

  • 地址:

  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六路8号天鹅堡商务中心二楼

网站介绍
您的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个人财务纠纷

未到期债权能否提前主张?

发布时间:2026年06月16日 来源:肇庆个人财务纠纷律师
[导读]:关于未到期债权能否提前主张的问题,根据现行法律,原则上债权人不能在债权未到期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。但是,在特定情况下,如出现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,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。

未到期债权能否提前主张?

通常来说,债权的行使应遵循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,即只有当债权到达其约定的履行期限后,债权人才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中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。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(即预期违约),或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、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等行为(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之一),此时即使债权尚未到期,债权人也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提前主张权利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二十八条: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,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。”

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如何得到保障?

当债务人破产时,债权人的权益保障主要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来实现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,并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中。在破产清算过程中,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是基本原则,即首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,然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税款等优先债权,最后才是普通债权。此外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还规定了重整制度,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重整计划调整债务结构,继续经营,从而为债权人提供另一种可能获得更高清偿率的方式。

引用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: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

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

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

(三)普通破产债权。

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

破产企业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。

在一般情形下,未到期债权不得提前主张;但在特定条件下,例如存在预期违约或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,则允许债权人提前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具体适用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。

Copyright © 2008-2020

肇庆个人财务纠纷律师

版权所有|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: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